中国跆拳道协会

人气指数:0 页面更新时间:2016-07-17 17:02
网站介绍

中国跆拳道协会是是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和中国奥委会领导下的推动全国跆拳道运动发展并促进跆拳道运动普及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的群众性体育组织。也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相应国际跆拳道组织的合法组织。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业务主管部门(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跆拳道协会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体协跆拳道协会、解放军所属体育运动组织及其它合法跆拳道社会团体自愿组成,是全国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协会总部设在北京市。

业务范围
该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跆拳道运动,推动群众性跆拳道运动的开展,通过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跆拳道运动,增强人民群众的体质和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
(二)研究、拟定跆拳道运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等,制定跆拳道项目的竞赛制度、竞赛规程、裁判法、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管理制度、段位考试与审批及俱乐部管理办法等法规性文件,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三)按照国家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负责举办国际性竞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国家和地区跆拳道协会的友谊;
(四)负责协调、组织全国性各类、各级跆拳道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道馆、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运动员、跆拳道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五)负责协调组织培训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工作。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跆拳道运动的大众传播媒体的管理工作;
(六)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的有关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和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国家青年队和国家青少年队的集训工作及参加国际跆拳道比赛;
(七)负责跆拳道各类外事活动以及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负责协调和组织跆拳道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九)对全国各类跆拳道的培训活动、道馆(场)、俱乐部等进行业务指导服务和归口管理。

协会宗旨
该团体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团结全国跆拳道工作者、运动员和跆拳道爱好者,推广和普及跆拳道运动,增强全民族身体素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跆拳道高峰,为国争光;增进同各国家(地区)跆拳道运动 员的友谊,加强与世界跆拳道联盟(以下简称世跆联)和亚洲跆拳道联盟(以下简称亚跆联)等国际体育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会员
会员制度
该团体的会员实行团体和个人会员制。
该团体可接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体育院校、行业体协、解放军体育组织和其它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具有合法地位的跆拳道运动群众组织和团体为团体会员;对于热心支持中国跆拳道事业发展,爱好跆拳道运动的个人,可接纳为该团体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
会员条件
申请加入该团体的团体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该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该团体的意愿;
(三)在该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作用;
(四)团体会员必须为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社团登记部门审批后,具有合法地位的从事跆拳道运动的团体。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有关表格;
(二)经过执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该团体发给会员证。
会员权利
(一)该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该团体的活动;
(三)该团体各团体会员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以国家公布的行政区域划分界定)举行的跆拳道活动拥有领导和管理权。该团体只承认上述各团体会员所在地(系统或行业)只有一个跆拳道协会,同时该跆拳道协会必须经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四)获得该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该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义务
(一)执行该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该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该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该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该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该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团体或个人会员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须经该团体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向该团体支付应交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反该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该团体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
外籍人士以个人名义入会按照有关国际惯例办理手续。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该团体按照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秘书处设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
该团体的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协商、推荐或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为该单位的会员代表人选。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该团体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该团体的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五)选举该团体领导人;
(六)决定该团体的中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该团体的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该团体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该团体的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执行委员(以下简称执委)组成,执委人选由该团体主席推荐提名,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通过产生。
执委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确定协会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领导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该团体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执委会须有2/3以上的执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该团体也可通过召开执委会特别会议的形式处理。
该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该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该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该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委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长期担任本社团领导职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其退出该团体领导职务时,可经有关程序审批后,授予荣誉主席、荣誉副主席和荣誉顾问职务。
该团体主席为该团体法定代表人;该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该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该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该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作协会工作报告;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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